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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劳动者5000元律师费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8-08-28 17:33:05

 

一、问题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为了正确理解这一条规定,需理解如下问题:

 

1.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5000元是指每个阶段(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均承担5000元还是全部审理阶段只承担5000元?

答:同一个案件最高支持不超过5000元,并非每阶段支持5000元。

 

2.劳动者部分胜诉,律师费该如何计算?

答: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基数,按照仲裁请求金额获得支持的比例折算。计算公式为:仲裁请求金额÷获得支持的金额×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计算结果超出5000元的,以5000元为准。

 

3.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未主张律师费,在诉讼中主张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答:不违反。劳动者既可以在仲裁请求中主张律师费,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律师费。

 

4.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或被诉一方能否主张律师费?

答: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或被诉一方,或作为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的,允许其在审理过程中主张律师费。主张的方式建议以反诉、反申请的方式提出。

 

二、相关法条汇总

 

1.《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一百一十二、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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