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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转载:李某参加黑社会刑事判决案例

时间:2022-03-05 11:20:40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刑初522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丽容,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树聪,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2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冯树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王小西自1999年开始招收邓朝耀、唐天均及韩运朝等人为小弟,纠集他们在宝安新安、西乡一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03年12月,王小西指派王宇夫、王磊、刘泉等人到宝安区观澜街道南极星厂收取债务受阻后,其带人到南极星厂开枪将三人打伤。2006年6月,王小西出狱后纠集旧部,招揽新成员,迅速坐大,逐步发展为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小北、邢军光、王宇夫、张国现、芮校甫、李俊、李哲、邓朝耀、任永强、张志伟、张爱弟、唐天均、徐宁、王廷闫、王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及刘泉、袁巧林、李志峰、徐博、徐山东、霍长武、荀洪召、周健、张春长、孙飞、黄文权、祖德强、于洲洋、郭韶伟、郭明、刘细飞、王小波、程磊、任涛、张博涵、张雁、牛宗兵、杨政权、刘景龙、范磊、孙雨、朱武军、赵康、张征范、何小强、方华涛、田填、陈光良、李守乾、周浩、田冶、李国军、邓昌政、薛晓、李军伟、韦海港、李亚兵、李用、陈平照、洪永恒、李朝东、李良杰、黄斌、贺乃冠、陈天德、杨圳、代新桥、戴金刚、熊平波、魏大海、路统伟、贺大贵、陈庆杰、王怀立、朱志超、卢祖斌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强迫交易案
  王小西从2007年开始在取得了雪花品牌的代理权后,为垄断控制新安、西乡一带的啤酒销售市场,指使手下的团伙成员对该区域内销售啤酒的餐厅、商店及其他品牌啤酒销售人员实施伤害、恐吓、骚扰。2012年7月12日,李某、芮校甫、王磊等十几名男子来到宝安上川公园电白鸭粥店闹事,用啤酒瓶砸伤店主谢卫才致其轻伤。
  三、故意伤害案
  2015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罗宗畅与其朋友在宝安区宝民一路一巷徐燕珍经营的丰顺商行,砸了徐燕珍摆放在此处的麻将机,徐燕珍当即打电话叫来李某,李某打电话叫来范磊、于洲洋、李俊、霍长武、杨政权等十几名男子来到现场对罗宗畅进行殴打并要求罗宗畅赔偿,罗宗畅被逼找朋友筹借了10万元交给徐燕珍。经鉴定,罗宗畅伤情为轻伤二级。
  四、寻衅滋事案
  2016年5月18日13时许,王宇夫受雇于宝安西乡后瑞物流园出租人潘海明向承租人顾正江催收租金,并指使孙志宏纠集李某及田冶、杨政权、芮校甫、王磊、王廷闫、李守乾、张春长、刘景龙、范磊、周浩、王俊飞、史春雨等七十余人至后瑞物流园,对该物流园招商处经理曹安弟及肖绍辉、孟凡连等人进行殴打,致曹安弟轻伤二级,肖绍辉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表示认罪,否认强迫交易罪指控,辩称其没有实施相关犯罪行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某属于一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关于强迫交易罪,被害人的辨认不可靠,指控李某参与相关案件证据不足,李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3、关于故意伤害罪,李某应当认定为从犯。4、关于寻衅滋事罪,李某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轻微,应当免予处罚。5、李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王小西(已判决)自1999年开始,招收邓朝耀、唐天均(均已判决)及韩运朝(在逃)等人为小弟,纠集他们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一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03年12月,王小西指派王宇夫、王磊、刘泉(均已判决)等五人到宝安区观澜街道南极星厂收取债务受阻,王小西带领邓朝耀、唐天均等人持枪赶到南极星厂并开枪将三人打伤,此案使王小西团伙在宝安新安、西乡一带名声大振。2006年6月,王小西因该案被判刑出狱后,纠集旧部,招揽新成员,迅速做大成势,逐步发展为以王小西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小北、张国现、徐宁、芮校甫、李俊、李哲、邓朝耀、任永强、张志伟、张爱弟、王宇夫、王廷闫、王磊、邢军光、唐天均等人(均已判决)为骨干成员,张春长、李志峰、孙飞、袁巧林、郭明、祖德强、霍长武、王小波、张博涵、杨政权、刘景龙、李军伟、李守乾、任涛、张雁、程磊、牛宗兵、刘细飞、韦海港、徐博、徐山东、李国军、孙雨、朱武军、赵康、张征范、何小强、田填、陈光良、方华涛、范磊、周浩、郭韶伟、于洲洋、荀洪召、黄文权、邓昌政、薛晓、周健、李亚兵、王怀立、朱志超、田冶、路统伟、卢祖斌、李用、贺大贵、陈平照、李良杰、李朝东、洪永恒、陈庆杰、杨圳、魏大海、戴金刚、熊平波、代新桥、黄斌、贺乃冠、陈天德(均已判决)等人为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7年起,王小西纠集其团伙成员,在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一带通过多次实施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行为,非法垄断了该区域的雪花啤酒销售市场,通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手段,在宝安西乡固戍、大铲湾一带的土石方工程、砖渣废料运输填埋工程中形成重大影响。王小西还纠集组织成员开设赌场,通过上述方式聚敛财富,使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该组织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多次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替人“收数”、“挡数”、“看场”、“摆场”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王小西:2006年的一天晚上,我请“加料”吃饭并给他倒茶、包红包,成为他的马仔。我跟了“加料”后收了十多个马仔,有韩运朝、张杰、“小伟”、“小江”、“小胖”、海波、李亚兵、邓朝耀、“张生”、“军军”、“三子”、李某(即李某)、“小王”、张爱弟等人。海雅大剧院的马老板之前租了何总位于富侨宾馆的房间做员工宿舍,开始签了几年的租约,后来海雅大剧院的生意不好,马老板做不下去,就找何总退押金,何总不肯退。马老板通过我一个朋友找我,让我去找何总退押金。我和何总谈的时候,“大龙”也有参加,“大龙”说何总是他老板。
  (2)邓朝耀:1999年的一天,我给王小西包了六千八百元的红包,认他做了老大。王小西的小弟有王小北、韩运朝、唐天均、徐宁、张国现、“大宋”、“大龙”、孙飞、王宇夫、张爱弟、李俊、徐博、徐山东、王磊、袁巧林、“阿笑”、“村长”、“小王”、李某、“阿峰”、“小刚”、“小周健”、“小伟”、“亚飞”、“赵三”、“烧饼”、“小何仔”、“三子”、春雨、陈庆杰、李用等人。王小西的小弟中,王小北、张国现、徐宁、“大龙”、“大宋”、徐博、徐山东这几个人的马仔比较多。王小北的马仔有孙志宏、王小波、“雁子”(张雁)、“东北”(郭明)、宏远等人,张国现的马仔大部分是河南的,我叫不出名字,“大龙”的马仔有赵康、朱武军等人,徐宁的马仔有“肥杰”(沈德杰)等人,徐博、徐山东也有马仔,但我不怎么认识。徐宁、徐博以前是跟“四眼忠”(代捍忠)的,王小西坐牢出来后,在宝安很出名,“四眼忠”远远比不上,他的马仔徐宁、徐博就转过来跟了王小西。我以前收的小弟包括任永强、国安、“赵爷”等人。任永强曾经惹了很多事,我都帮他处理了。我们这些小弟平时都听王小西的,不听他的话就会被他处罚。2009年我在东莞大新夜总会吸冰毒,被王小西知道了,他打了我两个耳光,因为他平时不让我们吸毒。王小西的小弟主要是收数和开赌场,他开的赌场主要是由他的小弟看场,小弟犯事被抓,王小西会出面。王小西利用自己的名声在外面帮别人收数、挡数,他手下一些马仔出去收数、挡数、到赌档放高利贷等,都会打着王小西的旗号,没有人敢抢我们的生意。王小西代理新安、西乡的雪花啤酒,对于一些谈不下来的餐厅,王小西就指使他的马仔去找麻烦,金威啤酒厂旁边的一间夜宵档就被他们找借口给砸了,之后再去找餐厅老板谈,就可以谈成。王小西的啤酒公司下面是分片区的,上合一带是李某在管,西乡劳动村一带是徐山东在管,金威啤酒厂及周边一带是王小北在管,这些人都带有小弟,他们的小弟也会去帮忙。
  (3)张志伟:王小西之前是跟“料哥”的,后来把红包退了,他就没有再跟“料哥”,自己出来混了。王小西的小弟有“阿笑”、王磊等人,他的势力主要是在宝安一带,赚钱主要是靠开赌场、收数、挡数、做雪花啤酒、做土方生意、看场等。王小西开赌场一般是跟别人一起开,然后安排小弟在赌场里做事。收数、挡数这一行,王小西在宝安是很出名的。雪花啤酒是王小西自己做,土方工程是王小西、我、“苏古”三个人合伙做。我们的土方生意主要是在宝安西乡一带,因为王小西有门路,能够压住场,所以我和他一起做土方生意。“小李子”(李军伟)2012年开始跟我做事,负责工地砖渣,他和光头打架被放出来后,就跟着“阿笑”。
  (4)张爱弟:我和王小北是在监狱服刑时认识的。王小西和王小北有帮人收账。我帮王小北收过几笔账,都是他找到欠钱的人,然后把人带到派出所谈判,谈的过程就叫我到派出所帮忙看人,事后他会给我500元好处费。今年我一共参加三次收数,去南山收数是刘景龙叫我去的,当时还有“村长”、“小王”等人。王小西有很多小弟,自称给王小西包过红包的人也很多,包红包是认“老大”的仪式,包个红包就代表拜了“老大”。我确定给过王小西红包的有“张生”和“小王”、“军军”。王小波是王小北的小弟,刘景龙是“张生”的小弟。
  (5)唐天均:王小西的小弟我知道的有我、邓朝耀、韩运朝、“小占”、“大宋”(宋炳红)、“亚飞”(李亚兵)、“小王”(王廷闫)、“小周健”(周健)、“小胖”(李俊)、“峰哥”(李志峰)、“山东”(徐山东)、“小博”(徐博)、“大贵”(贺大贵)、“阿笑”(芮校甫)、王磊、“村长”(张春长)、“大个子”、“赵三”、“小刚”(于洲洋)、“小伟”(郭韶伟)、“阿保”、“烧饼”、“斧子”(张博涵)、王宇夫、李用。我和王小西是2002年认识的,那个时候他还是个小混混的头,带着几个小弟。我和王小西一起因为南极星厂的事情坐牢出来就算正式跟他,2006年我和他在都之都喝酒,我向他敬了一杯酒,说以后就跟他混了。2006年王小西刑满释放,当时已经名声在外了,过了不久他就跟着宝安最牛的黑老大“加料”,地位就高了很多。他不断收小弟,带着小弟们开赌场。跟他的人就越来越多,他的名气也越来越大。2010年前后,“加料”和王小西闹翻了,把红包退给了王小西,王小西就自己出来干了。“四豪”是2008年开始跟着王小西的,王小西将土石方的生意让他去打理,他就打着王小西的旗号去做土石方生意,别人都不敢得罪。王小西还安排小弟出去收数,他要大份的钱,小弟收个出场费,如果是他的小弟自己接单去收数,他也会多少要一点。王小西的小弟出去收数时,如果遇到阻力,他们会报王小西的名号或者让王小西直接出面。王小西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看场、开赌档、收数、挡数,王小西还垄断了新安、西乡一带的雪花啤酒,他靠自己的马仔在宝安区推广雪花啤酒,哪个餐馆不卖他的雪花啤酒,就会被他们打,很快王小西的啤酒生意就做大了。王小西手下的马仔越来越多,他就开了很多收债公司,因为他们是黑社会,去收债没人敢不给,这样王小西就越来越有钱,手下的马仔也越来越多,王小西很快就成了宝安很有名的黑社会大哥。王小西还和杨圳、黄斌、陈总(陈平照)等人一起开赌场,黄斌的人脉比较广,认识的赌客多,陈总可以给赌场提供场所,王小西和杨圳的名气大,手下马仔多,能罩得住赌场,不会有人敢来搞事。
  (6)袁巧林:我是2006年认识王小西的,在一次吃饭时,我向王小西敬酒,包了一个58元的红包,他就收下我跟他一起做事,后来安排我到赌场打杂。直接跟着王小西的马仔有他的弟弟王小北、“张生”(张国现)、“小宁”(徐宁)、“大龙”(李哲)、“小飞”(孙飞)、王夫(王宇夫)、张爱弟、“小胖”(李俊)、“赵三”、“阿笑”(芮校甫)、“小博”(徐博)、徐山东、王磊、“小王”(王廷闫)、“阿强”(任永强)、“小伟”(郭韶伟)、“军军”(唐天均)、“大贵”(贺大贵)、“大毛”、“四豪”(张志伟)、“小刚”(于洲洋)、李志峰、李用、“大召”(荀洪召)、“阿朝”(邓朝耀)、“亚飞”(李亚兵)、“村长”(张春长)、王怀立、“大宋”(宋炳红)、周健、小韩(韩运朝)、李某、“平头”。王小北的马仔我知道的有“小孙”、王小波、任涛、“东北”(郭明)、程磊、牛小龙(牛宗兵)、“大飞”(刘细飞),“张生”手下的马仔很多,“阿朝”手下的马仔有任永强等人。路统伟以前是跟“四眼忠”的,现在跟王小西。我们在外面都说是“西哥”的人,这样大家就都知道我们是跟王小西混的。王小西的势力范围主要是在宝安上合、西乡一带,主要以收数为主业,还开设赌场,王小西自己做雪花啤酒。
  (7)王廷闫:我和王小北的关系一般,和王小西关系要好点,我跟他们在2009年就认识,王小西曾经在观澜帮人追债,当时欠债的人围住了他们,他当时就开了枪。后来王小西在社会上混的不错,而且关系比较广,大家都给他面子,追债、帮人私下解决纠纷等事情他都能够摆平,在社会上有点名气,带着他的马仔在宝安越做越大,通过开赌档、收数、垄断雪花啤酒挣了很多钱。我知道王小西的马仔有王小北、“阿朝”(邓朝耀)、“张生”(张国现)、“小宁”(徐宁)、“大龙”(李哲)、张爱弟、“小博”(徐博,之前跟“四眼忠”,现在跟王小西)、“大宋”(宋炳红)、“亚飞”(李亚兵)、“军军”(唐天均)、李俊、徐山东、“大贵”(贺大贵)、“阿笑”(芮校甫)、王磊、史春雨、张春长、“小刚”(于洲洋)、“大召”(荀洪召)、“小何仔”(何昌宏)、“李某”(李某)、“小韩”(韩运朝)、“水哥”(李守乾)、袁巧林、“烧饼”、“小孙”、 “肥杰”、“雷老虎”等人,王小北的马仔有“斧子”(张博涵)、“老三”(霍长武)、“波波”(王小北)、牛小龙(牛宗兵)、“燕子”(张雁)、“东北”(郭明)等人,“阿朝”的马仔有“强哥”(任永强)、洪光、“小宝”(韦海港)、“丁涛”等人,“大龙”的马仔有王怀立、“小帅”(孙雨)、“阿康”(赵康)等人。
  (8)郭明:我于2010年认识王小北,他跟着王小西出去混社会才有了一些地位,王小北对我说让我跟着他,他有事会叫上我。松石苑是张爱弟叫我去的,南山智恒工业园是王小波叫我去的。王小西的马仔有王小北、张爱弟、“小胖”、山东、王磊、祖德强、“霍三”、“军军”、“小刚”、李用、“朝哥”、王怀立、“峰哥”,王小北的马仔有余江红、王小波、任涛、程磊、牛小龙(牛宗兵)、“斧子”(张博涵)、“大飞”(刘细飞)、洪远。王小波跟我关系比较好,平时有些摆场、收数的事情,都是他叫我去,去了一般都会有“出场费”。
  (9)任涛:2013年年底,我有一次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王小北,我就敬酒认了他做大哥。王小北的小弟我知道的有“波波”(王小波)、“祥子”、牛宗兵、“大头明”、“东北”(郭明)、程磊等人。
  (10)韦海港:张爱弟是王小北的小弟,我是跟着张爱弟的,张爱弟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尽力去做。2016年我开始在外面收数,跟了王小北后,做这行比较有利,老大安排我们去做事,一般都会给我们分点生活费。我们一般是采用跟随的方式,欠钱的人通常都会还钱,没有钱的就写《还款协议书》,成功了我们就收百分之三十的费用。我们在松石苑摆场就是为了把对方的物业清出去,让“阿强”(任永强)去做,去参与这种事一般都有三五百元的“出场费”。老大安排我们去做事,都会有钱分给兄弟们。
  (11)方华涛:2015年我就跟着宁哥(徐宁)混,他带着我赚点钱。“宁哥”以前是跟“四眼忠”(代捍忠)的,后来就跟着小西混的。跟着“宁哥”的我知道的有“小松”(陈光良)、“小锋”、“小超”(韦安斌)、童国庆、“田大娃”(田填)等人,跟着“大龙”的我知道有“小帅”、“小董”、“阿军”(朱武军)、赵康、“老张”(张征范)等人。王小西这伙人的势力主要是在新安、西乡一带,王小西带着他的马仔收数、挡数、开赌场、看场等,还垄断了宝安一带的雪花啤酒,只要跟餐厅老板说是王小西做的雪花啤酒,别人都不敢不拿他的货。
  (12)郭韶伟:王小西是我们的头,他手下有很多小弟。我知道的王小西的手下有王小北、“小王”(王廷闫)、“小胖”(李俊)、“阿峰”(李志峰)、“山东”(徐山东)、“平头”(黄文权)、“阿笑”(芮校甫)、“大宋”(宋炳红)、王磊、“春雨”、“毛哥”、“大龙”(李哲)、“三子”(邢军光)、“赵三”、“小刚”(于洲洋)、“小何”(何昌宏)、“军军”(唐天均)、“烧饼”、“亚飞”(李亚兵)、“阿朝”(邓朝耀)、“大贵”(贺大贵)、祖德强、“小周健”(周健)、“李某”(李某)、“张生”(张国现)、“阿杰”(陈庆杰)。王小西在宝安是出了名的黑社会大哥,手下有成百号人,有些是王小西的马仔再收的马仔,势力很强。
  (13)荀洪召:我姐夫唐天均2002年左右就跟着王小西混社会了,王小西因为在观澜开枪的事情和我姐夫一起被判刑,王小西出来后好多人都跟着他混,我跟着王小西帮他看过几个赌场。直接跟王小西的马仔有他的弟弟王小北、“张生”、“小飞”、夫哥、张爱弟、“小胖”、“赵三”、“阿笑”、“小博”、山东、王磊、“小王”、“小伟”、唐天均、贺大贵、“大毛”、“四豪”、“小刚”、“阿峰”、“朝哥”、“亚飞”、“村长”、“大宋”、“小周健”、韩哥、李某、“平头”,还有“大龙”、“小宁”,但这两个人我没见过。王小北手下的马仔,我知道的有“小孙”、“虎子”、“雁子”、“东北”、洪远、怀立、“大飞”,“朝哥”手下马仔有“阿强”,“张生”手下很多河南的马仔,我都不熟悉。听说谁想跟王小西,就给他包个红包或者敬个茶,王小西会带着小弟挣钱,谁家里有事了,王小西一般也会帮忙,我听说唐天均住院和“亚飞”家里人生病,王小西都给了钱。
  (14)邓昌政:我是2012年底开始跟任永强的,王龙、杜波、志华、田贯龙都是任永强的小弟。任永强是跟“朝哥”的,“朝哥”是跟“西哥”的,“西哥”的名气很大,我知道“朝哥”、李志峰、袁巧林都是跟“西哥”的,小北的马仔有“波波”、“牛小龙”、“刀疤”等人。我们主要在西乡一带做砖渣,我们要求工地的砖渣都让我们来做。别人都知道我们是“西哥”、“朝哥”的人,是出来混的。“西哥”在宝安很有名气,虽然我们不说,别人也知道“西哥”的背景,那些工地老板都不敢说什么。在我们做之前,还有一个叫“李胖子”(李军伟)的河南人在做西乡、航城一带的砖渣,他也是“西哥”下面的人,是跟着“西哥”下面一个叫“老四”(张志伟)的河南人,后来又去跟了“西哥”下面一个叫“阿笑”(芮校甫)的马仔。
  (15)周健:2010年我开了个废品站,经常有社会上的人敲诈我,后来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王小西,王小西对我说以后对外讲我是跟王小西的,就没有人敢欺负我,我就答应了,后来真的没人敢来我的废品站闹事,我就默认了我是王小西的小弟。王小西在宝安是出了名的黑社会大哥,手下很多马仔,有王小北、“张生”、“大龙”、“小飞”,“王夫”、张爱弟、“小胖”、“军军”、“小博”、山东、王磊、“阿朝”、“亚飞”、“小林”、王怀立等人。王小西主要是开赌场、放高利贷、做雪花啤酒、做土石方、收数挡数、看场等,这些生意都是王小西带着他的小弟去做的,毕竟他的小弟多,而且也要吃饭。跟着王小西的这帮人平时没事都到王小西的雪花啤酒办公室,大家都叫那里为“公司”,一说到“公司”,大家都知道是那里。王小西在宝安一带名气很大,平时出来做事,都会说是“西哥”的人。
  (16)李亚兵:2003年王小西带着一群人在观澜当街开枪,因为这事坐了几年牢。刑满释放后,宝安混黑道的很多人都去跟王小西了,王小西就越做越大。2007年我通过徐海军认识了王小西,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徐海军把我领到王小西的赌档,我把准备好的800元红包交给王小西,我就跟着王小西混了。王小西手下有很多马仔,谁跟了他就得听他的话,他要求兄弟之间要团结,不能打架,不能碰毒品,我们对外就说是“西哥”的人。我认识的直接跟王小西的马仔有他的弟弟王小北、“张生”、徐宁、李哲(外号“大龙”)、孙飞、王宇夫、张爱弟、李俊(王小西的司机)、“赵三”、“阿笑”、“小博”、“山东”、王磊、“小王”、祖德强、“老三”、“小伟”、“军军”、贺大贵、周学飞、“四豪”、“小刚”、“峰哥”、“大召”、邓朝耀、“村长”、“小林”、宋炳红、周健(外号“小周健”)、韩运朝、李某、赵铁赞、刘泉(外号“大象”)。还有一些人是跟着他一起混的,有黄斌、徐海军、李良杰、李朝东等人。王小西的马仔很多,他的马仔还收马仔,加起来有上百号人。王小西的马仔收马仔比较多的我知道有王小北、“张生”、徐宁、李哲、邓朝耀、宋炳红。王小北的马仔有孙志宏、王小波、余江红、张雁等人,“张生”的马仔有张大顺等人,徐宁手下有方华涛、陈光良、沈德杰,李哲手下有孙雨、张征范等人。混黑道的必须收马仔,收的马仔越多,自己的势力越大,别人就会怕你。王小西拿到了新安、西乡一带的雪花啤酒代理权,但有些餐厅不愿意卖他的雪花啤酒,王小西就安排马仔吓唬那些店主,店主们知道是王小西在经营雪花啤酒,一般都不敢不拿。王小西还在宝安开了多处赌档。后来王小西手下的马仔越来越多,他们就帮人收债,别人都不敢不给,这样王小西就越来越有钱,手下替他卖命的马仔也越来越多,王小西就成了宝安很有名的黑社会大哥。
  (17)王永明:王小西曾经是镇南派出所的治安员,认识了很多在社会上混的人。2003年他因为在观澜收债开了枪被抓坐牢,过了两年多放出来后,就有了一点名气。后来王小西拜了宝安一带最有名气的黑老大“加料”做大哥,跟着“加料”他们开设赌场,赚了很多钱,手下的马仔也越来越多。2011年前后,因为王小西跟“加料”不和,“加料”就给王小西退了红包,王小西就自己带马仔出来混。王小西为人比较讲义气,很关照他的小弟,所以收的马仔很多,社会上的人有事也会找他出面,但他弟弟王小北还有一些马仔做事不讲后果,经常搞事。王小西以收数为主业,有人的钱收不回来,就会找王小西他们出面,他们个个长得人高马大,态度又凶,而且在社会上很有名气,只要是王小西或他的小弟出面,很少有收不回来的,宝安一带收数、挡数最出名的就是王小西这伙人,一般人收不了的数,他们就收的了,有人欠钱没钱还或者不想还,也可以找王小西这伙人去挡数,外面的人一听是王小西的人在挡数,都不敢再收了。王小西他们还开赌场、看场等,主要是在宝安一带,但他也在别的地方开过,比如东莞长安。因为王小西有势力,哪怕到了别人的地盘,别人也不敢说什么。
  (18)陈友根:王小西在宝安一带名气很大,他的团伙成员加起来多达几百人。王小西以前拜“加料”做老大,后来自己出来单干。杨涛(杨圳)是河南人,他很能打,那几年身上天天带把枪,靠经营赌场发家。“平波”、“马皮”都是杨涛的马仔。我还知道小西的马仔“小飞”(孙飞)把一个人关起来打,那个人受不了就服毒自杀,这个事情社会上很多人都知道,大家都很害怕他们这帮人,只要是他们要收的账,很少有要不回来的。
  (19)张中保:王小西以前是镇南派出所的治安员,在派出所工作期间结识了很多在社会上混的人。2003年他在观澜犯了事,带着一帮马仔去开了枪,这件事让出来混的很多人都知道,他的名气就大了起来。王小西坐牢放出来后,就跟了宝安一带最有名气的老大“加料”,他的名气就更大了,后面就不断地收小弟,插手很多生意人的经济纠纷,钱来的更快,马仔就越来越多,现在王小西手下的马仔应该是宝安新安、西乡一带最多的,辈分从小到大排上去,估计不低于两百人。王小西是以收数、挡数为主业,他们还开赌场、看场、敲诈勒索等。宝安一带的雪花啤酒也是王小西在做,别人做不了。
  (20)何昌宏:王小西在宝安一带的名气很大,出来混的人基本都给他们面子,王小西、王小北的小弟很多,主要以东北人、河南人、广西人为主,在宝安一带以开赌场、收数、看场子为主要经济来源。王小西他们要收的数,很少收不回来的,别人收不回来,他们也有办法收回来。王小西的小弟我知道的有“张生”、“大贵”、“军军”、王磊、“小胖”、“小周健”、“三子”、“阿朝”、“兵仔”、李某、“阿笑”、“村长”,王小北的小弟有小王、“波波”、“东北”、“斧子”等人。
  (21)李力山:王小北是宝安黑社会老大王小西的亲弟弟,王小西的老大叫“加料”,“加料”是宝安最大的黑社会老大,王小西,王小北两兄弟下面有好多马仔,他们在宝安新安、西乡、石岩一带开赌档,收数等。我知道王小西的马仔有“张生”、“大宋”、山东、“村长”、“阿笑”、“阿宏”、“阿豪”等人。因为王小西他们人多势力大,做事比较霸道,欠债的人都怕他们,不敢不给钱,所以宝安一带有人找收数的,大部分都是找他们来做。王小西带着他那帮小弟在宝安新安、西乡一带做雪花啤酒,客户主要是餐厅、夜市、大排档等。餐厅老板听到是王小西的人来推销雪花啤酒,都不敢得罪,有些人不愿意进雪花啤酒,王小西的马仔就会恐吓他们,甚至打砸餐厅,直到肯进他们的雪花啤酒为止,我知道在上合一带很多店都被他们搞过。王小西还安排他的马仔跑土方业务,主要是他的小弟“阿豪”(张志伟)打理,主要是做宝安新安、西乡一带的土方生意。跟做雪花啤酒一样,他们做土方生意时也不让别人跟他竞争,如果谁跟他们抢生意,王小西就安排“阿豪”等人打压,叫很多小弟去摆场,最后达到垄断土方这个行业。
  (22)黄立:王小西的马仔有“大龙”、王小北、“阿朝”、“张生”、“军军”、“小周健”、“大宋”、“小王”等人。因为“四眼忠”这个人做老大不行,他的很多马仔都过到王小西的手下,我知道的有“小林”(徐宁)、“阿博”(徐博)。王小西团伙在宝安开赌档、帮老板追数,他们在宝安一带很有名气,一般欠债的老板听到他们的名字,都会乖乖把钱还了,有些拿不出钱的,他们会到对方公司闹事,逼对方就范。宝安的雪花啤酒都是王小西垄断经营,雪花啤酒刚进入宝安市场时,很多餐馆都不愿意进,王小西就让他的马仔去推销,餐馆老板都知道王小西是混黑社会的,也就被迫同意卖了。
  (23)雍大平:我老大雷长松和王小西的关系比较好,他的名气很大,在宝安混社会的人都给他面子。王小西他们主要在宝安一带活动,他垄断了宝安雪花啤酒的市场,还经常帮别人收数、挡数、开赌档等。
  (24)龚辉云:“大龙”是在宝安一带混的黑老大,他的老大是王小西,据我所知徐宁也是王小西的马仔。徐宁和“大龙”手下都有很多马仔,大龙的马仔有赵康、王怀立、“老三”、“小帅”(孙雨)、朱武军等人,“大龙”还安排了他的小弟进派出所工作,“眼镜”(何小强)在翻身派出所,“老张”(张征范)在镇南派出所。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李某在庭审供述中承认参与王小西团伙组织的“摆场”等行为。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相互印证,均予认可。
  二、雪花啤酒强迫交易案
  2007年王小西取得了雪花啤酒销售代理权。为垄断宝安区新安、西乡一带的啤酒销售市场,王小西指使其团伙成员李某、芮校甫、王磊等人对该区域内销售啤酒的餐厅、商店以及其他品牌啤酒的销售人员实施伤害、恐吓、骚扰,逼迫新安、西乡一带的餐馆、商铺销售王小西代理的雪花啤酒。
  2012年7月12日,王小西团伙的多名男子来到宝安新安上川公园旁的电白鸭粥城,指明要喝雪花啤酒。被害人谢卫才称店内没有销售雪花啤酒,上述男子拒绝结账并将饭店内的酒桌掀翻,用啤酒瓶殴打谢卫才致其轻伤。两天后又有另外两名男子来到电白鸭粥城,要求其必须卖王小西代理的雪花啤酒,否则还会有人来闹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谢卫才(电白鸭粥城经理)的陈述:2012年7月12日20时许,当时我在店里值班,有七八个人在店里吃饭喝酒,当时他们喝的是青岛啤酒。凌晨零时许,其中一名男子说我们卖的青岛啤酒是假的,要换雪花啤酒喝,我说我们不卖雪花啤酒,我们和青岛啤酒是签了合同的,但他们不听并打电话叫人,后来又过来四五个人,他们有个人把桌子掀了,还有人拿啤酒砸我的头,我的头流血了,我的员工报警,他们就跑了。过了大约三四天,有两名男子来到店里,说是雪花啤酒公司的促销员,向我推销雪花啤酒,说是王小西代理的,当时我就拒绝了。
  2、证人证言:
  (1)唐天均:雪花啤酒销售是有地域性的,王小西的地盘主要是在新安这一带,王小西会安排他的小弟去做,我知道的有李某(李某)、王磊、“阿笑”(芮校甫)他们,只要雪花啤酒出了什么事,王小西都是安排他们三个带人去,主要是打击竞争对手,还有一些餐厅不愿意拿雪花啤酒卖,也会使用暴力赶走其他牌子的啤酒,从而让餐厅拿他们的雪花啤酒。
  (2)邓朝耀:王小西的啤酒公司刚开始叫汇源达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王小西的母亲,我占20%股份,王小西是总经理,公司里还有雪花啤酒公司派驻的两个业务经理。王小西的公司有强行推销,一般是雪花啤酒的业务员先上门推销,如果餐饮店不卖雪花啤酒,王小西就安排人以各种理由闹事,然后雪花的业务员再去推销。2013年的时候,上合潮荣餐厅旁边有一间电白鸭粥店,雪花啤酒公司的业务经理阿华去那间店谈但谈不下来,后来王小西的人找茬把那家店给砸了。王小西的马仔王磊、芮校甫、李某都是汇源达公司的人,他们负责的是上合、流塘片区,他们不是直接卖酒的,只是参与搞事,就是遇到推销受阻的情况去餐馆滋事。
  (3)廖亚辉(电白鸭粥城员工):2017年7月12日20时许,有七八个人到我们店里喝酒,到了21时许我就回宿舍休息了。次日凌晨1时许,店里员工打电话给我说谢卫才被打了,我赶到店里,发现桌子被掀翻了三四张,凳子倒在地上乱七八糟,谢卫才头部鲜血直流,听员工说是被昨天晚上喝酒的几个人打的,他们是卖雪花啤酒的。这之前的二三天,有四五个人来推销雪花啤酒,我不同意,说我们和青岛啤酒公司有协议,对方威胁我说你们卖不卖雪花啤酒自己想清楚。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王小西通过控制了六个批发部,通过暴力方式推销啤酒,垄断啤酒市场,具体手段就是打砸、威胁不愿意销售雪花啤酒的店强卖啤酒,如果不卖他的啤酒店就开不下去。我知道西乡流塘的三毛砂锅粥、潮荣酒楼、电白鸭粥店等餐厅都被王小西团伙打砸和威胁过。2013年以后我经营的批发部做雪花啤酒批发,也是从王小西的公司拿货。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相互印证,均予认可。
  三、罗宗畅被故意伤害案
  2015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罗宗畅与朋友在宝安区宝民一路一巷徐燕珍(已判决)经营的丰顺商行内砸了徐燕珍摆放在该处的麻将机,徐燕珍打电话给李某,李某随后打电话叫来范磊、于洲洋、李俊(均已判决)等十几名男子来到现场对罗宗畅进行殴打,同时要求罗宗畅偿还此前所欠赌债59700元及麻将机损失40000元,罗宗畅被迫筹款10万元转给徐燕珍。经鉴定,罗宗畅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宗畅的陈述:2015年11月23日凌晨,我和朋友陈海俊一起来到宝安宝民一路一巷的丰顺商行,之前我在该店打麻将,欠了店主徐燕珍59700元,我要求她把麻将换一副新的,她一直没有换,我为了换麻将的事情和她发生了争执,我就动手把她店里的两台麻将机给砸了。她打电话叫了二十多名男子过来把我打了一顿,然后问我要10万元钱,我没办法就打电话找朋友借了10万元转账给了她。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是殴打其的人。
  2、证人证言:
  (1)徐燕珍:2015年11月22日下午,我给一个姓罗的老乡打电话,问他欠我的钱什么时候还,他在电话里要求我换新的麻将,我说不用换,他就在电话里跟我吵起来。次日凌晨零时许,罗姓老乡带着一个陌生男子敲我的店门,那个陌生男子拿着一个铁锤,罗姓男子要那个陌生男子砸,该男子就把麻将机砸了。我打电话给李锋,他过来扇了罗姓男子一个耳光,之后又来了一些人,估计是李锋叫的,感觉像社会上的人。他们把罗姓男子拖出店外打了。我问罗姓男子要赔偿,让他一共给我10万元,后来他给朋友打电话转账给我10万元。
  (2)范磊: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接到李某的电话,他说他有点事,给了我一个地址让我去找他,我就带上两个老乡去了。到了之后我们的人和一个陌生男子吵起来,李某打了这名男子一个耳光,我们其他人就上去一起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还有人把他拉出去继续打,然后我们就离开了。当时参与的人有我、李某、于洲洋、李俊。
  (3)于洲洋:2015年11月23日打架时我跟李某到现场,是李俊打电话叫我过去的。到了之后李某拿凳子打了对方,我也上前打了对方。
  (4)陈海波:2015年11月23日凌晨,我和朋友罗宗畅一起来到宝安一个叫丰顺商行的小店,罗宗畅怀疑那里的麻将机有问题,和该店老板娘说要换麻将,和老板娘吵了起来,然后就让我把麻将机砸了。那个老板娘打电话叫了二十多个人过来,把罗宗畅打了一顿,然后要罗宗畅赔偿10万元。后来罗宗畅叫朋友把10万元转到店老板娘徐燕珍账上,那些人才走。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是殴打罗宗畅的人。
  (5)余远良(徐燕珍的丈夫):2015年11月23日凌晨在店里打人的我只认识一个,我只知道他叫小李,别人我都不认识。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11点多,徐燕珍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她的商行闹事,我叫了范磊还有范磊两个老乡一起到了商行,徐燕珍也给李俊打了电话,李俊带了于洲洋等几个人。我过去跟砸麻将机的男子说话,他骂了我一句,我就一巴掌打到他脸上,然后我们所有人都上去打他,并把他拖到店外继续打。
  4、书证:
  (1)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2)本院(2016)粤0306刑初2317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相互印证,均予认可。
  四、宝安区西乡后瑞物流园寻衅滋事案
  2016年5月,王宇夫受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物流园出租人潘海明委托向承租人顾正江催收租金,王宇夫找孙志宏(已判决)协助处理此事。同年5月18日13时许,孙志宏纠集李某及田冶、杨政权、芮校甫、王磊、王廷闫、李守乾、张春长、刘景龙、范磊、周浩(均已判决)、王俊飞、史春雨(另案处理)等七十余人来到后瑞物流园找顾正江收取承包租金,后与该物流园招商处经理曹安弟发生争吵,孙志宏殴打了曹安弟,田冶、张春长等七十余名男子拿事先准备好的铁铲、钢管等对曹安弟、肖绍辉以及顾正江的母亲孟凡连等人进行殴打,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曹安弟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肖绍辉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孙志宏:潘海明和别人承租了后瑞物流园,后将该物流园转租给顾正江,双方签订了合同,但顾正江从2015年4月开始没有交租金,我们多次找顾正江谈都没有谈成,2016年5月18日14时许,当时我和王磊、李某、田野、杨政权等人一起来到物流园内,要顾正江搬离,王磊、李某他们叫了好多人,“小王”、“村长”是王磊叫去的,李某也叫了他的小弟。李某叫我买10把铁铲,我就从五金店买了10把铁铲,放在我的车尾箱。到现场后田冶从我车上拿出铁铲分给其他人,后来就发生了打架的事情,“村长”拿铁铲打了人。
  (2)芮校甫:2016年5月,107国道旁边一家物流园的房东找到孙志宏,叫孙志宏出面帮忙收房租。2016年5月的一天,孙志宏打电话给我,叫我一起去物流园收租,我和李某一起去的。我们到的时候,看到孙志宏已经到了,还有他叫来的20多个人,好多人手里都拿着铁铲,孙志宏进去办公室里和对方谈,不久我们的人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对面有人用灭火器喷我们,我们一方用铁铲打对方。
  (3)王磊:2016年5月18日,孙志宏让我去后瑞帮忙摆场收数,因为物流园的业主找经营人员顾正江收房租但顾正江不给,业主就找到了孙志宏帮忙。当时孙志宏带着我和李某、“阿校”等20多人到后瑞物流园,我们有几个人拿了铁锹,由孙志宏和对方谈判。后来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了起来。
  (4)范磊: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景龙打电话给我说去黄田后瑞物流园摆场。刘景龙开车在上合市场接了我,当时车上还有杨政权,到达后我看到我们这边有三四十名男子,不久我们就与对方打起来了,对方用灭火器喷我们,我们这边有10多人拿着铁锹与对方打,我看到李某、王磊、刘景龙、杨政权在场。
  (5)王廷闫: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小孙”打电话给我,让我叫人午饭后到黄田107国道边的物流园去清场,我就叫了“村长”和“水哥”。下午 1点多我们到了物流园,看到我们这边有五六十人,大部分人手上还戴着白手套,有些人手上还拿着铁锹,有几个人则围着两个男的拉扯。突然物流园的员工用灭火器喷,我们这边的人就动手打那些物流园员工。当时现场由小孙指挥,“村长”拿了一把铁锹打了那个喷灭火器的男子后背,还拖一个躺在地上的妇女。
  (6)杨政权:2016年的一天李某打电话给我,要我去帮忙,我就坐他的车过去后瑞工业园。当时除了李某之外还有范磊、“村长”、小王等人都去了。我当时负责发传单,通知业主交租金,后来我们的人与对方打起来了。
  (7)刘景龙:我去过后瑞物流园摆场。时间不记得了。参与的人我认识的有李某、“小王”、杨政权、“阿强”、“笑哥”、“村长”,当时是由李某和“笑哥”两人指挥我们。
  (8)田冶:2016年5月18日去后瑞物流园的时候,我和孙志宏先买了十几把铁锹和几十副手套,到场后发给了大家。我们这边去了三十多人,后来打起来时对方有人用灭火器喷,我们这边就拿铁锹打。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6年5月的一天,我和王磊吃饭,王磊接了电话,让我们一起去王宇夫的办公室。王宇夫跟我们说有人欠他的租金,让我们第二天一起去宝安机场双溪威酒店找后瑞物流园的经理收物流园租金。第二天我们到了双溪威酒店,王宇夫跟对方谈租金的事,谈了有一个多小时,让我们走了。大约过了十几天,王磊打电话让我一起去后瑞物流园摆场,我就开车去了,这次有杨政权、范磊、王磊、孙志宏、史春雨、“阿笑”、张春长、王廷闫等人,后来我们这边的人和物流园的员工打起来,我们这边的人拿着铁锹,对方拿灭火器。铁锹是孙志宏当天中午买来的,放在他的车尾箱,我看见张春长拿着铁锹。
  3、书证:
  (1)提取笔录:在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铁铲7把。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3)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
  (4)本院(2016)粤0306刑初7382号刑事判决书。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曹安弟的右3、4肋骨骨折并右胸腔积液,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孟凡连肢体挫伤,所受伤为未达轻微伤。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书证审查意见书:肖绍辉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相互印证,均予认可。
  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如下:
  1、李某的户籍登记信息。
  2、抓获经过:李某于2018年4月14日被抓获。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形式合法,来源可靠,相互印证,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以王小西为首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对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问题,本院逐一评判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查,王小西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如下特征:
  第一、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王小西犯罪组织长期纠集,王小西为该组织明确的组织领导者,王小北、张国现、徐宁、芮校甫、李俊、李哲、邓朝耀、任永强、张志伟、张爱弟、王宇夫、王廷闫、王磊、邢军光、唐天均则为该组织固定的骨干成员。此外,该组织还有包括被告人李某及张春长、李志峰、孙飞、袁巧林、郭明、祖德强、霍长武、王小波、张博涵、杨政权、刘景龙、李军伟、李守乾、任涛、张雁、程磊、牛宗兵、刘细飞、韦海港、徐博、徐山东、李国军、孙雨、朱武军、赵康、张征范、何小强、田填、陈光良、方华涛、范磊、周浩、郭韶伟、于洲洋、荀洪召、黄文权、邓昌政、薛晓、周健、李亚兵、王怀立、朱志超、田冶、路统伟、卢祖斌、李用、贺大贵、陈平照、李良杰、李朝东、洪永恒、陈庆杰、杨圳、魏大海、戴金刚、熊平波、代新桥、黄斌、贺乃冠、陈天德等人在内的其他数十名成员,人数众多,且人员基本固定。对此,王小西犯罪组织的成员张志伟、邓朝耀、王廷闫、张爱弟、唐天均、袁巧林、郭明、杨政权、刘景龙、任涛、方华涛、郭韶伟、韦海港、荀洪召、邓昌政、周健、李亚兵等人均进行了详细的供述,证人王永明、陈友根、张中保、赵丙银、李力山、黄立、龚辉云的证言也对该犯罪组织的情况进行了详实的陈述,其他多名证人的证言也可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合法搜集,证据内容相互印证,足以采信,可以证实王小西犯罪组织内部结构清晰,层次分明。下级成员拜上级成员为“大哥”或“老大”,听其安排,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一带活动。这些人加入王小西的犯罪组织,是因为王小西在宝安的“黑道”上的名声响,跟着王小西可以受到保护,获得利益。
  根据现已查明的王小西犯罪组织实施的多宗违法犯罪活动的案发经过,不难发现,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均能一呼即应、迅速集结。即使有的组织成员在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之前不知道行动具体内容,但在实施过程中,都能够毫无困难、不加考虑地参与其中,并与其他同案犯完成犯意沟通,共同完成整个违法犯罪活动。王小西犯罪组织通过这种统一领导,集中行动,合力完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展示了该犯罪组织异于普通犯罪团伙的一大特点,即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因此依照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犯罪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领导、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组织性、纪律性,完全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构成要件。
  第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王小西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而获取的相当部分非法收入均用来维持团伙成员们的基本生活开支。王小西犯罪组织的很多成员通过在赌场看场领取“工资”、“收数”、“挡数”、“摆场”领取报酬等方式获取违法所得。王小西本人更是攫取了大量违法所得。非法经济利益的获取成为该犯罪组织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小西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完全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经济特征构成要件。
  第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王小西及其犯罪组织成员们长期纠集、有组织地在宝安区新安、西乡一带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成员在王小西及其他骨干成员的领导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一方、残害群众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因此王小西犯罪组织完全具备了立法解释中规定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
  第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有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只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选择条件,而不是必然条件。王小西犯罪组织在宝安区新安、西乡一带长期纠集、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在当地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小西犯罪组织在新安、西乡一带的影响,可以通过本案大量的证人证言反映出来,这些证人中,既有当地受残害的群众,也有与王小西犯罪组织具有竞争甚至敌对关系的其他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更有王小西犯罪组织的成员。该犯罪组织在宝安区新安、西乡一带的影响,更是贯穿于本案所涉及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之中。
  王小西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形成重大影响,并借助这种影响力在当地称霸一方,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完全具备立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非法控制特征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王小西犯罪组织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李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关于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李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经查,本案的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小西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推销雪花啤酒。李某供述其从事雪花啤酒批发业务,邓朝耀、唐天均的证言均证实李某协助王小西强行推销雪花啤酒。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强迫交易罪,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李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雪花啤酒强迫交易案中,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对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当庭认罪,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李某参与西乡后瑞物流园寻衅滋事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寻衅滋事罪不区分主从犯。
  四、关于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当庭认罪,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在案发时纠集他人到现场,其本人到现场后先动手殴打被害人罗宗畅。因此,李某不能认定为本案故意伤害罪的从犯,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对其如实供述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李某个人银行存款,依法处理,用于折抵财产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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